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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信用监管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2024-07-29  浏览次数:  来源:盐城市卫生监督所 字体大小:【

2024110日,我所印发了《卫生监督信用监管制度(试行)》(盐卫监所〔20243号)。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卫生监督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盐城市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所直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等信用主体。对公共场所,实行全行业卫生监督信用监管;对医疗机构,目前在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卫生监督信用监管,待省、市卫生健康信用评定办法修订后再根据实际逐步扩大信用监管范围;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实行差异化监管。

三、遵循原则

卫生监督信用监管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谁监督、谁评定、谁归集、谁管理组织实施。

四、工作分工

综合业务科负责卫生监督信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料归集;医疗服务监督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监督科分别牵头负责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基于卫生监督信用(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的差异化监管工作,做好信用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监督管理。

传染病防治与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科、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科、放射卫生监督科协助做好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信用监管,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分所按照牵头科室的部署负责辖区内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做好信息化技术支撑。

五、信用等级管理

卫生监督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AA级为诚实守信,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卫生监督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从当年11日起至1231日止。新设置的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在第二个年度进行首次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内提供服务累计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不予评定。

相关科室(分所)应按照《卫生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于每年1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直管的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填写附件2和附件3,并将附件3报送牵头科室。

每年131日前,牵头科室应将经评定的信用主体上一年度拟确定的信用等级在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信用主体对公示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公示的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有关科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复。

每年331日前,牵头科室将经所领导审核后的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通过所网站向社会公开。办公室(信息管理科)负责将评级结果归集到市县一体化系统,相关科室(分所)同时录入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评估结果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基础档案,实现差异化监督执法。具体评定办法及周期按照《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盐卫监督〔202313号)执行。

开发区、盐南高新分所应按时完成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全面推开。

七、信息收集

各现场科室(分所)应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做好信用主体的正面信息、负面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传染病防治与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科、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科、放射卫生监督科应及时将本专业有关的医疗机构信用信息报送医疗服务监督科,为进行卫生监督信用评定提供依据。

八、结果运用

根据信用评定结果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与信用等级(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挂钩,国抽、省抽任务由上级根据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信用信息实行差异化抽取;市抽任务参照《盐城市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不同信用等级主体的抽取比例,突出信用等级较低主体实行差异化抽取。

九、信用惩戒和修复

对于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有关科室(分所)应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处罚对象。

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修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相关义务的,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十、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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