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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  来源:盐城市卫生监督所 字体大小:【

一、社会办医跨部门审批依据

《江苏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社会发〔2019864号)(以下简称《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八部门于2019920日联合颁发。

二、《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我省关于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以更好更快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坚持流程规范透明、审批依法合规、工作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加强部门协同,优化服务流程,着力解决审批事项不够清晰、手续较为繁杂、流程互为前置等问题,切实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为推进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基本审批流程

投资者自主决定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基本申办流程如下: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审批基本流程。

第一步,市场监管部门 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或实行备案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审批基本流程。

第一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或实行备案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第三步,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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