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7. 1h)” h) 抗(抑)菌制剂还应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使用范围(用于阴部黏膜的应标注“不应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修改为: h) 抗(抑)菌制剂还应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使用范围及警示说明(本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 、护理 、保健作用,用于阴部黏膜的还应标注“ 不应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警示说明字体应为黑体或字号应大于“使用说明”和一般注意事项; 二 、“8. 1b)” b) 汉字 、少数民族文字 、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应大于 1. 8mm; 修改为: b) 汉字 、少数民族文字 、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 1. 8mm; (上述字体高度是指整体印刷排版所选统一字体大小,包含了英文和其他外文字母等。) 三 、“8. 3c)” c) 品牌名应为“ XX牌”,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修改为: c) 品牌名应为“ XX牌”,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如:以谐音名 、图形暗示具有疾病治疗 、护理 、保健作用; 上述修改内容自本修改单发布后 1年起(202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实施之日后至本修改单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其标签说明书在符合该标准当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销售至产品标示的有效期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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