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组织编写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2005年11月21日制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 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规范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八大要点 ◆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1、消毒、灭菌、杀菌、除菌 2、药物、保健、除湿、润燥 3、止痒、抗炎、消炎 4、杀精子、避孕 5、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湿巾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内容 1、消毒、灭菌、除菌、抗/抑菌、杀菌作用 2、药物 3、高效、无毒 4、预防性病 5、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 6、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 卫生湿巾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内容
1、消毒、灭菌、除菌 2、药物、高效、无毒 3、预防性病、治疗疾病 4、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消)炎 5、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抗(抑)菌作用、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 抗(抑)菌制剂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内容
1、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 2、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 3、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 4、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 5、无检验依据——使用剂量及对象、抑/杀微生物类别、有效期以及抗(抑)菌作用 6、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 7、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消毒剂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内容 1、广谱、速效、无毒 2、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 3、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 4、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内容 5、无检验依据——使用范围、剂量及方法杀灭微生物类别和有效期 6、用于人体特定部位——足部、 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内容 1、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 2、疾病症状 3、疾病名称 4、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法律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GB38598《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内容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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