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令于2017年2月3日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关于多点执业未按照规定备案,尚无处罚依据。 三、盐城市市直医疗机构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介绍 (一)整治主要内容 开展市直医疗机构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排查医师在外开展多点执业情况,督促其按规定申请备案,禁止超执业范围、诊疗科目执业。 (二)整治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的组织指导; 市直医疗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和依法执业有关规定要求,抓好整治行动具体工作落实。 (三)具体实施步骤 宣传发动阶段(2023 年 5 月 15 日前)。根据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各市直医疗机构党政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将学习《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单位年度学法的重点任务和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带头学、深入学、逐字逐句学,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熟悉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核心要义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排查整治阶段(2023 年 5 月 20 日前)。各医疗机构对照《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具体自查自纠内容:一是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制度,明确不属于多点执业行为(附后),多点执业医师必须先备案后执业;多点执业医师备案后要及时报备本院医务科,医院要制定医师多点执业花名册并动态及时更新;开展医师岗位履职督查和绩效考核,严禁不备案进行多点执业,确保不影响主执业机构工作。二是多点执业的医师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三是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超执业范围和诊疗科目的执业活动。四是医疗机构对落实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情况是否开展摸底自查并持续改进。 巩固提升阶段(2023 年 5 月 30 日前)。组织对市直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存在问题下发监督意见,并追踪落实整改,进一步严格行业监管,净化服务市场。对整治行动开展后,仍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和当事人将严肃追责。 (四)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市直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本单位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工作的认识(包括来本医院和去其他医院),全面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委第十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反馈的医师多点执业未按规定申请备案问题的整治工作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进行专项整治,开展动员部署,加强法治宣传,确保医师队伍人人知晓、人人参与,扎实开展整治行动。 注重实效。各医疗机构应全面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摸底排查和专项整治,达到非特定情况所有多点执业人员 100%备案,将整治结果于 5 月 20 日前报我委。通过整治,健全医院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查阅、动态掌握医师备案情况,将多点执业备案后主动报备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严肃查处。市直医疗机构要建立本轮专项整治行动档案台帐,并持续加强管理。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结束后,我委将严厉打击未经备案多点执业行为,一旦发现,将联合派驻组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不属于多点执业行为情况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 4、由医疗机构派遣在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签订帮扶、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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