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依据 《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 二、发证范围 (一)类型范围(共9类20种) 1、发证类型 (1)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 (2)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3)沐浴场所:公共浴室; (4)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5)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6)公共交通等候室:候车(机、船)室; (7)医院候诊室:候诊室; (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9)商场(店)、书店 2、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 (1)公共浴室 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户外水上游乐场所是否纳入公共场所许可的批复》(苏卫监督【2016】16号)精神,户外水上游乐场所、小区内露天游泳池纳入公共场所许可,许可项目:游泳场(馆),现场审查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2)商场(店)、书店 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3)美容店 美容店《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要求》里虽没有涉及界定范围,但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用语含义: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不使用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对皮肤进行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的一些场所。如:减肥、推拿、保健、按摩等不属于美容店范畴,不纳入公共场所许可。 (二)场所范围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三)区域范围 根据2017年12月21日市卫计委、盐都区卫生计生委、城南新区社事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参加的城南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职责调整交接事项专题会办精神,市窗口负责原市直管部分单位和现城南新区区域中除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盐渎明城地块(解放路以西、第一沟以北、东干渠以东、长存路以南)外的公共场所许可工作。除上列情况外,全市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梁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