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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践初探
发布时间:2019-04-18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日常的卫生监督工作中,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运用《办法》。

一是在概念方面。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办法》中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在不同点方面。《办法》与1991年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如下异同点:

主要是病种的调整。艾滋病纳入《艾滋病防治条例》管理,不再包括在本办法中。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在我国的报告病例非常少,非淋菌性尿道炎中主要是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国际上已普遍将常见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单独纳入重点防治、监测的性病。因此,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删除了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将非淋菌性尿道炎调整为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三是在科目管理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四是在规范诊疗方面。第一,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第二,对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提出了及时转诊和其他伴随疾病诊治支持的有关要求;第三,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进行检测,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第四,强调了先天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对临床检验和实验室质量控制以及医源性感染防护的要求。

五是在信息报送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性病监测职责、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登记报告制度;第二,要求性病诊疗机构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加强了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明确规定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等。

六是在违法责任方面。第一,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二,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第四,依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对医师超出执业范围、未按照性病诊疗规范开展性病诊疗、泄露患者隐私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按照《护士条例》有关规定,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对擅自发布性病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和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的性病患者,也与民事、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衔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徐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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