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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5-09-16 09:41 [ ] 浏览次数:

委托行政机关: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  正

受委托组织: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城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汤  权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盐编办复202543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委托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城市卫生监督所)行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城市卫生监督所)在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权限范围内,以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盐城市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有权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以及委托单位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法制审核、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由委托单位依法组织听证。

(三)其他权限。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内容

(一)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

(三)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2.对受委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委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监督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范围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建立健全相关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事项经双方法人审核同意后盖章,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除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改等重大情况变化外,本委托事项长期有效。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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