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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4 09:43 [ ] 浏览次数:

近日,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围绕刚出台的《办法》,就相关热点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定点评估机构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定点评估机构:

(一)

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且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医保、人社、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录;

(二)

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评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员不低于50%;

(三)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配备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四)

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

承诺为所属专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估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评估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专门培训合格,具体实施失能等级评估的专业人员。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

评估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含)以上;

(二)

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熟悉评估操作要求;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工作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评估专家除须具备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

四、参保人员如何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参保人员申请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可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通过线上或服务柜台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提交《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复印件;

(二)

真实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和可证明参保人员失能6个月以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

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一)

未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二)

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三)

不同意参加失能等级评估的或者自上一次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四)

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

申请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

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七)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或属于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范围的;

(八)

其他长护险不予受理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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