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江苏省地方标准《医疗卫生信用评价规范》(DB32/T 4736-2024)发布,在该规范中对信息归集明确如下:医疗卫生基础信息、医疗卫生正面信息按照DB32/T 4008的规定进行归集,正面信息由医疗卫生信用主体主动提交。医疗卫生失信行为信息由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系统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归集,或由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共享。 DB32/T4008《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归集规范》:2021年3月4日发布,2021年4月4日实施。该规范主要内容: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信用主体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对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评价等。 二、术语和定义 信用主体: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包括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以及具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医疗卫生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三、总体要求 1、本文件规定的信用主体涉及所有与医疗卫生行业相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2、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来源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卫生相关项目评审、人事考核等相关工作及信息系统,并应用于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评价。 3、信用主体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黑名单信息。 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归口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各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信用主体信息管理权限负责归集。 5、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标准的调整而及时更新。 四、基础信息 包括信用主体身份识别、行政许可、资格/资质等信息,按表1进行归集。 表1基础信息归集表 序号 | 信息 类型 | 信用信息 | 信用主 体类型 | 1 | 身份识别信息 | 企业名称、代码类型、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赋码机关、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状态。 | 企业法人 | 2 | 机构名称、代码类型、代码、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机构地址、赋码机关。 | 机关法人 | 3 | 单位名称、代码类型、代码、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地址、开办资金、举办单位、批准(登记)机关、批准(登记)日期、业务状态。 | 事业单位法人 | 4 | 单位名称、代码类型、代码、宗旨和业务范围、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地址、业务主管单位、设立批准机关、设立批准日期、业务状态。 | 社会团体法人 | 5 | 机构名称、代码类型、代码、宗旨和业务范围、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地址、机构地址、业务状态、赋码机关、成立日期。 | 其他组织 | 6 |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地址、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婚姻状态、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电话。 | 自然人 | 7 | 行政许可信息 | 行政许可文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行政许可内容、信用主体名称、代码类型、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许可机构、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当前状态、状态变更日期、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 | 行政许可文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行政许可内容、信用主体名称、代码类型、代码、许可机构、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当前状态、状态变更日期、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 自然人 | 9 | 资格/资质信息 | 资质类型、评定机构、评定时间、有效期限。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 | 执业注册信息:医师、护士等卫生健康相关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包括: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执业注册机关,执业注册时间,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变更、注册、考核记录;学历信息:学历层次、毕业学校、专业名称、取得学历学位、毕业时间等。职称类型、评定单位等。 | 自然人 | 11 | 信用承诺信息 | 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时限、承诺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时限 | 自然人 |
五、正面信息 信用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获得政府、社会表彰认可等信息,按表2进行归集。 表2正面信息归集表 序号 | 信息类型 | 信用信息 | 信用主体类型 | 1 | 表彰、奖励、通报表扬 | 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 | 医疗卫生活动 | 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与医疗卫生相关的义诊、扶贫、对口支援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 | 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与医疗卫生相关抢险救灾、卫生应急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 | 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志愿服务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 | 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慈善捐赠活动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6 | 社会公益活动 | 组织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 | 参加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 自然人 | 8 | 其他正面信息 | 获得国家级重大发明专利 | 自然人 | 9 | 主动提升管理水平,如:主动开展在线监督监测等新型监管手段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0 | 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和宣传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六、负面信息 信用主体不好的、消极的信息,通常为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失信信息,按表3进行归集,共9个方面66项。 表3负面信息归集表 序号 | 信息类别 | 信用信息 | 信用主体类型 | 1 | 信用承诺 | 未作出信用承诺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 | 作出信用承诺,未能履行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 | 行政检查 | 一般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4 | 同一类型违规行为,逾期拒不改正,年内3次及以上被发现,拒不改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5 | 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监督执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6 | 提供不实信息、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干扰调查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7 |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回收产品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8 | 行政许可 | 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资质等取得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 | 以贿赂、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 | 资质考试 | 与医疗卫生相关的考试考核作弊 | 自然人 | 11 | 执业注册、定期考核中弄虚作假 | 自然人 | 12 | 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3 | 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为法定幅度低档的(法定处罚最高额30%以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4 | 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为法定幅度中档的(法定处罚最高额30%以上,70%以下)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5 | 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为法定幅度高档的(法定处罚最高额70%以上)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16 | 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 | 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 | 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责令暂停执业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19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 |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卫生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21 | 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后,仍逾期拒不改正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22 | 因同一类违法违规行为,2次及以上被处以卫生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 | 同一年度内因同一类违法违规行为,2次及以上被处以卫生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24 | 医疗安全 | 在经营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5 | 违反相关技术规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自然人 | 26 |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 | 在各类突发卫生事件中,不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参与救援等活动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自然灾害中,组织医疗卫生服务抢救不力 | 自然人 | 29 | 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或自然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0 | 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院或自然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1 | 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或自然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2 | 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或自然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 33 | 无证行医、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自然人 | 34 | 行风建设 | 医疗卫生人员行贿受贿或者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责任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 | 35 | 将医用耗材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依据,或在医用耗材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 自然人 | 36 | 职工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情况属实 | 自然人 | 37 | 不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乱收费 | 自然人 | 38 | 违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 | 自然人 | 39 | 以医疗名义向患者推销产品、使用“医托”或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诱导患者就医、编造疾病欺骗群众就医、诱使群众接受虚假医疗检查或手术等行为 | 自然人 | 40 | 违规开展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 | 自然人 | 41 | 治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随意加价 | 自然人 | 42 | 职业道德 | 行贿受贿或者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责任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 | 43 |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自然人 | 44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 自然人 | 45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者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在培学员,未与就业单位和所在培训基地达成协议而自行退培 | 自然人 | 46 | 科研与学术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 | 自然人 | 47 | 学术论文抄袭,造假 | 自然人 | 48 |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未履行《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 | 自然人 | 49 | 在各类突发卫生事件中,不服从统一安排参与救援等活动 | 自然人 | 50 | 以医疗名义向患者推销产品、使用“医托”或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诱导患者就医、编造疾病欺骗群众就医、诱使群众接受虚假医疗检查或手术等行为 | 自然人 | 51 | 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情况属实 | 自然人 | 52 | 治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随意加价 | 自然人 | 53 | 对患者违规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 | 自然人 | 54 | 违规开展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 | 自然人 | 55 | 违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 | 自然人 | 56 | 故意隐瞒患传染性疾病 | 自然人 | 57 | 采供血过程中恶意骗取体检 | 自然人 | 58 | 其他 | 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 自然人 | 59 |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 | 自然人 | 60 | 扰乱医疗秩序 | 自然人 | 61 |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 自然人 | 62 | 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 自然人 | 63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 自然人 | 64 | 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 自然人 | 65 |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 自然人 | 66 | 非法行医2次被处罚,再次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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