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第10号令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到此次修订已经有14年了。根据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在经多方沟通协调、研讨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原则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 (一)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突出标准科学性。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四)强化风险管控。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跟踪评价等全过程严格管理。优化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标准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明晰各方职责,防范社会风险。 三、《办法》主要框架 《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六章规定地方标准备案要求。第七章附则。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名称的变化。新《办法》的名称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的《办法》名称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删除了“国家”,内涵更加丰富。 (二)关于适用范围。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工作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执行,进口无国标食品、临时限量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职责。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四)关于国家标准管理。从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和跟踪评价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明确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委员会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增加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修改单等方式要求。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 (五)关于地方标准备案。规定了地方标准职责和备案要求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即《办法》第6章,包括第37-41条,具体如下: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 (一)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 (二)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 (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 (四)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 (五)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 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相关思考 以下为结合在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粗浅的谈一些个人的思考。 新《办法》第二条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句话在老版的《办法》、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细则中均没有明确的原话。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会遇到企业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提出的咨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8项内容。我们理解这8项内容是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具有这些条件就一定是食品安全标准。比如许多参照制定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也有专家表示可以通过这句话来反面推理。所以我们看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食品安全标准”章节,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制定等均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与规定。但其具体的概念为何?内涵为何?外延又为何?法律法规均未给出具体的定义。新《办法》第二条则明确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则不存在质疑的可能了。 我们在服务食品企业的过程中,也本着促进地方企业发展的初衷,加强技术指导和普法宣传,积极帮助企业想办法,确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提高企业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