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效率,强化主体责任,守牢公共卫生安全底线,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风险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以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为落脚点,以强化自律经营为着力点,通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良好格局。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下列4类公共场所,各设区市可对其他类型公共场所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统称住宿场所);
(二)游泳场(馆)(统称游泳场所);
(三)公共浴室(统称沐浴场所);
(四)理发店、美容店(统称美容美发场所)。
三、实施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量化分级评分,确定公共场所卫生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属地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量化分级工作指导并对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监督、谁量化、谁公布”的原则,负责辖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动态调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类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调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等级。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实施卫生管理制度,违法问题突出或其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同时调整其卫生等级。
(四)公开公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等级,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依法在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本经营场所卫生等级,方便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
四、实施方法
(一)开展卫生管理自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明确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本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保证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鼓励各类公共场所按照规定对自身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针对卫生管理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
(二)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现场评查。对新许可的公共场所
经营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许可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后的3-6个月内,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评查,可结合其他有因检查同时进行现场评查。现场评查时,根据公共场所涉及的经营项目,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的评查内容及标准对该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分,按100分标化得出标化分,标化分加上加分项计算总得分,最终根据总得分情况,确定现场评查卫生状况级别。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总得分低于60分的,卫生状况为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时,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笔录,但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鼓励各地将现场监督检查与量化分级现场评查相结合,同时将量化分级现场评查结果及时报送江苏
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卫生等级的确定。在新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尚未进行现场评查的公共场所,定为M级。其他情形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现场评查卫生状况级别,分别确定公共场所卫生等级。卫生状况为优秀的,卫生等级确定为A级;卫生状况为良好的,卫生等级确定为B级;卫生状况为一般的,卫生等级确定为C级;卫生状况为差的,卫生等级确定为D级。公共场所近一年间存在以下情
况之一的,确定卫生等级不得高于C级:
1、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投诉举报并经查实存在违反卫生法律
法规规定行为的;
2、一年内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3、提供虚假卫生检测、评价结果或其他虚假材料的;
4、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目前,已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单位,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直接转变为相应卫生等级,卫生信誉度等级为不予评级的,直接转定为卫生等级D级。对卫生许可证到期,进行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单位,其卫生等级直接延用。
(四)公示卫生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等级,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公示其经营场所卫生等级。公示的内容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考附表3的样式向辖区公共场所发放,并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张贴、摆放、悬挂或通过屏幕显示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可通过二维码等形式进行公示。可利用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纸媒、新媒体、电商平台等网络和媒介形式,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等级等卫生监督信息,
方便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
(五)卫生等级的动态调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现场评查情况,动态调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等级。省级和设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组织人员按随机抽样原则,抽查各地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发现不符合现
有等级的,按抽查结果重新确定卫生等级。
在卫生等级评定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认为本单位能达到上一卫生等级时,可主动书面向负责评定卫生等级的部门提出申请,要
求重新评定等级,但每年不得超过1次。
五、结果运用
(一)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以量化分级结果为依据,对卫生状况不同的公共场所实施差异化日常监管。在开展公共场所随机监督检查时,原则上要按照卫生等级设置抽查比例,降低A级和B级单位的抽查比例,提高D级单位的抽查比例。
(二)推动行业向好发展。通过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共场所卫生等级及其调整情况等卫生监督信息,促进行业内部良性竞争,激发公共场所经营者积极性,强化创先争优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营造健康良好行业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服务,推动我
省公共场所高质量发展。
附表: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3.公共场所卫生等级公示(参考)
4.重新评定卫生等级申请书(参考)
附表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整改情况 |
符合 | 不符合 | 不涉项 | 已完成 | 整改期限 |
卫生 管理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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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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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卫生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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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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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各项卫生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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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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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开展空气、水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照明、噪声、用品用具卫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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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质量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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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卫生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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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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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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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游泳池设计人均面积要求接纳顾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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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人员 | 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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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相关知识培训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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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清扫、保洁人员数量与经营规模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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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设施 设备 | 按照规定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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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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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沐浴场所设置消毒剂专用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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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进行卫生专间使用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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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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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运行游泳池水、沐浴用水循环处理设施设备及补充新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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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设置禁泳、禁浴警示性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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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质供水设施设备及水质处理器符合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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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用品 用具 | 按照规定进行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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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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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配备足量公共用品用具及更衣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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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对配置的卫生相关产品实行索证和进货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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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进行公共用品外送清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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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场所禁止在客房内进行杯具、棉织品、鞋类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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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场所配备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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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内容 | 安装可供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时查看的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设备数据可以接入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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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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