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于2022年12月20日印发并实施。本办法中所指的诊所,包含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及附录中的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的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中的诊所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中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普通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三)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三、人员 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四、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医疗需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七、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配备西医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六)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及必要的急救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 年版)》 的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执业医师的准入年限:将原标准中“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3 年”调整为“------满 5 年”。 2.明确急救设备配备要求: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原 2017 年版无急救要求)。 3.简化房屋相关要求: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并符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取消了原 2017 年版本中较为繁琐详细的多种限制定性要求)。 4.新增电子病历系统要求:明确中医诊所需要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并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原 2017 年版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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