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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要点
发布时间:2024-07-26  浏览次数:  来源:盐城市卫生监督所 字体大小:【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55)

《放射源分类办法》(2005年环保总局)

《射线装置分类》(2017年第66号环保部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公告)

2、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8-2019

第二部分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要点

一、明确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对放射防护安全应负主体责任。

二、放射工作人员

1、概念: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

2、职业健康检查: GBZ98-20207日内如实告知;

1)上岗前:必检,持证上岗;

2)在岗期间:二年一次;

3)离岗:必检;        4)应急检查

3、个人剂量监测:(GBZ128-2019

1)监测周期:一般为季度一次,每年四次;

2)佩戴位置:一般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

4、防护知识培训:

1)上岗前

2)在岗:每二年一次

三、检测

1、场所防护检测: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2、日常自主检测:用X-γ剂量率仪定期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

四、现场防护措施

(一)个人防护用品:放射工作人员、陪检者应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二)动力通风装置:有并能正常使用。

(三)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四)工作状态指示灯:与机房门有效关联。

(五)警示告知:机房门外醒目的位置。

(六)警戒线:红色的警戒线,宽度10厘米。

五、台账资料

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放射防护管理档案)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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