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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解读
(GB 17051─1997)
发布时间:2024-07-26  浏览次数:  来源:盐城市卫生监督所 字体大小:【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修订广泛征求意见中,新版没有发布更新,仍然按现行标准GB 17051─1997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二、引用标准

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GB 5749GB 5750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标准,规定了所有引用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四、设施的卫生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五、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有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六、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

水质指标:

1、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2、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3、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水质卫生标准:

1、必测项目、选测项目的标准见GB5749。紫外线强度大于70μW/cm2

2、增测项目标准采用最高容许增加值见表1

                       1

项目

最高容许增加值,mg/L

氮氨

亚硝酸盐氮

耗氧量

0.1

0.02
   1.0

七、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1、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2、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3、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中规定的水质检验方法见GB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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