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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次数:  来源:盐城市卫生监督所 字体大小:【

一、修订背景

  20212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5,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2022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疾控局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等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变化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共修订21条,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是根据国务院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甲、乙两级调整为一级,执业地域范围调整为全国,并对资质认可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根据国务院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统一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是根据委局三定规定,明确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条款及章节进行了修订。

三、部分条款解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检测项目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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