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盐城市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盐卫监督〔2020〕12号)和市所制定的《盐城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盐卫监所〔2021〕85号)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开发区分所对直管公共场所4个行业(住宿业、沐浴业、美发美容业和游泳场所)实施了卫生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周期为2022.1.1-2022.12.31,现将评定初步结果公示如下,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公共场所单位对公示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盐城市卫生监督所开发区分所提出书面申请。 盐城市卫生监督所开发区分所 2023年1月18日
盐城市卫生监督所开发区分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公示.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