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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重点条文学习体会
发布时间:2022-06-10  浏览次数:  来源:盐城市卫生监督所 字体大小:【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概念的规定。

  纠纷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方或者多方的争议行为。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均衡状态或者秩序被打破。纠纷不仅是个人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通常表现为具体利益的冲突或者权利实现的障碍。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的增加与维权意识的增强,医患矛盾日渐凸显,医疗纠纷成为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之一,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准确界定医疗纠纷的内涵和外延,是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必要前提。依据本条规定,医疗纠纷具有三个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

  其中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患方主要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医疗纠纷只能发生在患方与医方之间,其他不属于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均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如在医疗机构因财物被盗引发的患者和偷盗者之间的纠纷,主体不是医患双方,不属于医疗纠纷。

  二、医疗纠纷是因诊疗活动引发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纠纷是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与诊疗活动相关的行为,如患方对知情同意、隐私权保护等提出异议,也属于医疗纠纷。对于诊疗活动以外的纠纷,如医务人员非诊疗原因与患者或其家属发生的矛盾和争执不属于医疗纠纷范畴。

  三、医患双方对诊疗活动有争议

  患者及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都可以称为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对诊疗服务态度的不满,以及因诊疗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方面原因而发生的投诉、索赔和诉讼等。需要注意的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活动有争议,不代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定有过错,也不代表医疗机构对患者存在民事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例对医疗纠纷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均作了规定,实行预防和事后处理相结合。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本条的责任主体是三类:第一类是“医疗机构”;第二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类是“有关医务人员”。

  本条针对的违法行为包含以下几种:一是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应本条例第十条)。二是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对应本条例第十三条)。三是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对应本条例第十四条)。四是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对应本条例第十五条)。五是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对应本条例第十六条)。六是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应本条例第十八条)。七是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对应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八是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对应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有: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的处分有;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有: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对认定为医疗纠纷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分别进行处罚。(耿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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