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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概况及部分内容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次数:  来源:盐城市卫生监督所 字体大小:【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3章166条(近2万字),对行政程序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等作了全面规范。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立法。

  一、基本概念

  所谓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行政程序,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现代程序法律制度分为立法程序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法律制度三个部分。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是行政行为;二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只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只有同当事人权益和行政效率有关的重大的行政程序,才由法律规定。因此,从行政程序是否被上升为法律来区分,可以把它分为法定行政程序和非法定行政程序。一旦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规则,即属违法行政行为,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没有上升为法的一般程序,即使违反了,也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们经常讲的行政程序大多是从法律意义上讲的,即指法定行政程序;三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对效率给予高度的关注,提高行政效率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很多时限规定)。

  二、立法背景

  在实际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定程序办事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这既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决败诉的案件,占败诉案件总数有相当比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不遵守法定程序、决策流程不健全、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公众参与不充分等。 

  2015年1月4日,江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李学勇省长于1月6日签署第100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我省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就行政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明确行政程序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这既是为国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作出的有益探索,也对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上位法对行政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二是有效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程序改革的最新要求;三是总结归纳我省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

  三、部分重点学习内容

  第四章 行政程序一般规定

  第六节 期间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与《民事诉讼法一致》)

  期间从行政决定公布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但行政决定载明起算时间的除外。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没有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办结。

  行政机关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办理期限有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行政机关行政文书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机关;未及时告知的,行政机关按照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专递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文书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第五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行政文书。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条例》引入了最新的送达方式,将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送达的方式引入行政程序之中,使行政程序中的送达更符合实际、更高效、更便捷。)

  第五十八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本节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行政机关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行政机关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与《民事诉讼法》一致)

  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行政机关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六章 行政执法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或者音像进行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八十五条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及时通报案件处理信息。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以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聚焦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作为执法机构,应加强学习,认真贯彻,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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