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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简介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3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28条。

  一、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二、第二条明确了政府督查的定义: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该《条例》明确列出了政府督查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四、《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督查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五、《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督查采取的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同时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六、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督查的形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八、《条例》最后明确了对督查结果的应用:

  (一)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徐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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