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涉水产品)——是指凡是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二、分类 1、输配水设备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2、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3、化学处理剂 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4、防护材料 环氧树脂涂料;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丙烯酸树脂涂料;聚氨酯涂料。 5、水质处理器 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6、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三、管理规定 1、行政许可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2010年第412号国务院令设定行政许可目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许可权限: 国家卫生监督中心受理审核发放 “三新”产品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发放除“三新”产品以外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江苏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发放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进口产品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发放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卫生监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王红儒) 王红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