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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的适格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见证人的概念

  见证人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行政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二、见证人的本质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在现场检查、调査取证、査封扣押、送达等执法办案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予配合的,均须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见证人系受邀请或者受委托参加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具有可选择性、其任务是观察、监督执法办案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真实,使合法的执法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如果遇到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见证人要为他亲眼所见的情况作证。

  三、适格的涵义

  适格的涵义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四、见证人的适格标准

  对于见证人的适格标准,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査规则》规定了一至两名见证人应当是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人员,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査、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五、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耿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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