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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工作
发布时间:2020-08-19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是由查办案件的行政机关对该案件所作出的最后处理,并使其结束。

  二、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情形有哪些?

  立案后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的情形有:

  (1)被处罚人自觉(完全)履行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结案的;

  (2)经行政复议裁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结案的;

  (3)适用人民法院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后结案的;

  (4)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按照移送管辖有关规定案件移送后结案的;

  (5)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后结案的;

  (6)立案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7)违法行为轻微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无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经领导批准后结案的。

  三、关于《结案报告》

  (一)《结案报告》的概念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的制作是整个案件已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完毕的重要标志,意味着可以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装订,归档保存。

  (二)《结案报告》的制作要求

  1.当事人。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章第九条的要求填写。

  2.案由。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的案由,具体写法见第二章第九条的要求填写。

  3.立案日期。与《立案报告》相同。

  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相一致。

  5.处罚内容。填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6.执行方式。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7.执行日期。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8.执行的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的情况,如完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应注明理由。

  9.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写明不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承办人签名和日期。承办人一般是指《立案报告》上领导批示办理此案的人员。

  11.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署。负责人应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四、注意事项

  (一)对于上级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案件履行(执行)情况和结案报告同时报送上级机关或反馈移送机关。

  (二)对于执行方式,除了自觉履行外,还有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等。如当事人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可在收到法院的《xx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或《xx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后,亦可结案。执行结果要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尚未履行的内容及原因。

  (三)案件结案,也意味着对案件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对于违法行为是否改正到位,建议执法人员在结案后的某段时间内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检查。

  (四)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要注销后才能结案。(耿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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