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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前言

  2020年年初,湖北省武汉市暴发了新冠病毒疫情。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全面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颁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十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解读:根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和2020年3月4日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的界限:

  1、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2、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解读:

  1、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2、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归为家畜家禽。

  3、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中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原农业部确定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分为猪、鸡、鸭、鹅、牛马驼、羊、其他品种七大类159个品种),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批复,其中鹿品种只有养殖梅花鹿副产品可以作为普通食品。

  4、2020年4月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列入《目录》的畜禽缩减到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种。

  (一)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二)特种畜禽13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目录》制订掌握“坚持科学,突出安全,尊重民族习惯,与国际接轨”四个原则,说明中还特别提到动物“狗”,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解读: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要求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也可导致传染病疫情:20世纪初,时尚界流行穿皮草。旱獭皮经过处理可以媲美貂皮,东北大量捕猎野生动物旱獭,从而造成1910年冬季肺鼠疫在东北大流行,瘟疫蔓延夺走了6万多人生命。我国卫生防疫学先驱伍连德,运用群防群控等科学手段, 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功战胜瘟疫的范例,拯救了哈尔滨人民。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解读:有研究表明,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来源于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带来健康隐患,对公共卫生安全也造成巨大风险,最终伤害的往往是人类自己。深刻的教训、沉重的代价,一次次敲响警钟。“病从口入”绝不是开玩笑。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解读:机构改革后,陆生野生动物由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执法管理,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执法管理。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侦办。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短时间内立案侦办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209起、行政案件473起,打击违法犯罪人员690人。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解读:

  1、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是为了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

  2、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帮扶和补偿。

  3、相关立法修法计划:

  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是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

  四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孙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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