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资讯 > 工作动态

市卫生健康委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许可服务

发布日期:2020-03-26 16:57 [ ]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发〔2020〕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市卫生健康委就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许可服务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落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审批直接进行执业登记,审查合格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及诊所、门诊部,不受机构数量和规划布局限制。二是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等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实行备案制,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三是简化医疗机构许可申请材料。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实行在线获取核查,避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四是推进医疗机构许可前期服务。在政务服务窗口、网上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医疗机构许可服务政策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对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前期服务,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五是强化市区医疗机构许可工作协调。根据《盐城市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审批的市区范围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盐靖高速以东、新洋港(蟒蛇河)以南、北环路以东以南合围圈内区域,市区范围内社会办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许可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区范围外社会办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许可工作属地负责。政府办医疗机构和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医疗机构许可分工仍按《盐城市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许可符合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赋权审批的,优先按赋权审批执行。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