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情况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23日,由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 二、《办法》当中一些基本概念 1、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2、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三、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四、开办条件及审批要点 《办法》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五、监管要点 第十一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