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准备工作 人员: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 执法证 文书 取证设备: 快速检测设备 防护用品: 二、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消毒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传染病防治分监督综合评价 三、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 1、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2、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3、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①查阅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②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③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 ④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 ⑤查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的记录; ⑥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 ⑦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记录和资料; ⑧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⑨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二)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2、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核查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进行网络直报的情况;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甲类传染病疫情的记录;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五、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1、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 (二)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 (三)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4、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的资料,以及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的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记录和资料,以及疫点、疫区卫生处理记录。 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1、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四)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查阅工作人员消毒技术培训记录;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三)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监测消毒与灭菌效果; (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检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重点是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 七、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1、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2、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查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查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 (四)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查阅健康检查记录; (五)查阅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六)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与情况; (八)查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记录资料;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 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 (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2、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证明和三级、四级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二)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 (三)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 (四)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相应设备配置情况; (五)查阅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阅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查阅实验室经论证可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证明文件;查阅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 (七)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检查三、四级实验室在明显位置标示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以及进入实验室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登记及结果报告记录;检查是否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九)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资料; (十)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报告、处置记录; (十一)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记录; (十二)查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文件;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3、监督检查保藏机构菌(毒)种和样本储存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保藏机构的资格证书; (二)查阅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与储存的记录,接受实验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和开具接收证明情况; (三)查阅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核查实验室提交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检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的情况; (四)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储存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潘宏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