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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有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2011年2月9日)

  3、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两法衔接办〔2015〕2号-5号)

  4、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苏两法衔接办〔2018〕1号,2018年1月15日)

  5、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17]12号,2017年2月18日)

  6、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卫生计生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15〕14号,2015年11月11日)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规定

  (一)移送程序

  1、成立专案组,提出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证据材料、处理意见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领导审批,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同步抄送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移送材料

  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下列材料:

  ⑴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⑵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⑶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相关现场笔录等;

  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以及检验、鉴定机构单位和人员资质证明;

  ⑸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和材料。

  3、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立案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的处理

  1、接受。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2、决定。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反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不予立案通知书、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四)不予立案的异议

  1、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行政处罚

  1、移送前已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2、移送前未作出处罚决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上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处理。

  (苏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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