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水产品种类 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目前涉水产品共分6大类 (一)输配水设备 1.管材、管件。2.蓄水容器。3.无负压供水设备。4.饮水机。5.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1.环氧树脂涂料。2.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3.丙烯酸树脂涂料。4.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2.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3.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1.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2.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3.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二、许可权限 国家许可:三新产品 省级许可: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进口产品 市级许可: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 三、不需取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一)根据卫监督发[2007]2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1、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2、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3、氯(液氯、氯气); 4、石英砂; 5、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55 |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56 |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57 |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四、关于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8号) 对于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技术参数或外观不同的多型号(不同规格)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申报。 (一)A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相同,仅外观不同。 (二)B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单元大小不同,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净水量不同。 五、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几种情形 (一)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包括批件过期且产品生产日期在批件有效期之后); (二)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名称与批件不一致的; (三)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批件不一致的; (四)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批件不一致的; (五)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材料、主要成分、配方与批件不一致的。(苏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