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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监管中的几个要点
发布时间:2019-09-10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涉水产品种类

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目前涉水产品共分6大类

(一)输配水设备

1.管材、管件。2.蓄水容器。3.无负压供水设备。4.饮水机。5.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1.环氧树脂涂料。2.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3.丙烯酸树脂涂料。4.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2.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3.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1.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2.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3.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二、许可权限

国家许可:三新产品

省级许可: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进口产品

市级许可: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

三、不需取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一)根据卫监督发[2007]2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1、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2、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3、氯(液氯、氯气);

4、石英砂;

5、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55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6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7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关于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8号)

对于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技术参数或外观不同的多型号(不同规格)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申报。

(一)A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相同,仅外观不同。

(二)B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单元大小不同,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净水量不同。

五、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几种情形

(一)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包括批件过期且产品生产日期在批件有效期之后);

(二)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名称与批件不一致的;

(三)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批件不一致的;

(四)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批件不一致的;

(五)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材料、主要成分、配方与批件不一致的。(苏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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