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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设置标准及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注册条件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前  言

不少人认为核准了全科医疗科,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就“什么科目都可以开,什么病都可以看”。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这属于超范围执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仅核准全科医疗科,却开展上环、取环、人工终止妊娠等手术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单位还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什么是全科医疗科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中的名词释义与注释,全科医疗科是指“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二、全科医疗科的诊疗范围

1.《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中规定:“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全科医疗科的设置标准

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全科医疗科”必须“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等条件。

四、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五、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条件

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9〕13号):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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