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任务是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方面工作。 目标是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解决基层卫生计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一、相关背景和概念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与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和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为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2011年,原卫生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第一版)10项服务内容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第二版),增加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服务项目共有11项内容,同时印发了《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 … 2013年,第二版《规范》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至12项内容。2017年2月,原国家卫计委出台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同年8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新增“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2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至14项内容。2011年至2018年,国家连续7年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我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20元提高至75元。 (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与卫生计生监督的关系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是指协助基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协助违法行为调查,并及时向其反馈各种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的活动。 卫生计生监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权益,对特定相对人作出许可、强制、检查、处罚、指导等,从而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是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二者的联系: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对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业务上接受辖区卫计生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反馈各种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二者是协助关系,共同完成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任务。 2、二者的区别: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不是行政行为,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卫生计生监督是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者工作内容不同,不可越位、缺位、错位。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以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协助违法行为调查为主。 (三)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与卫生计生监督分所的关系 乡镇卫生计生监督分所是卫生计生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计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组织保证。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由于编制、人手少,装备有限,开展全覆盖的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仍然显得鞭长莫及,力不从心。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同样也是乡镇卫生计生监督分所工作的补充,业务上接受辖区乡镇卫生计生监督分所的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向辖区乡镇卫生计生监督分所反馈各种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二者同样是协助关系,采取的是以卫生计生监督分所带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的管理模式,即分所依法管理与协管行政管理相结合,共同完成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任务。 (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与基层医疗服务监督哨点的关系 基层医疗服务监督哨点是为了提高无证行医行为的发现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建立医疗服务监督及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服务监督哨点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监所[2011]16号)文件精神,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的一项工作。 2011年11月,原卫生部印发《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各地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因此,自2012年起,已将非法行医监测工作作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涵盖于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中,两者实行并轨,一套人员二块牌子。 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第三版)内容解读 (一)第三版规范“变化” 1、项目及机构名称改变2011版(第二版) 2011版(第二版) 2017版(第三版) 卫生监督 修改为 卫生计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 修改为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 2、服务内容总数不变但具体内容变化 第二版规范 第三版规范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三)学校卫生服务 (四)学校卫生服务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3.服务流程的修订 新版删除原版“发现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和“针对性的咨询、指导” 在线索发现部分,新版将原版“食品安全”修改为“食源性疾病”,增加“计划生育”部分 (二)内容解读 1、服务对象:辖区内的居民(常住人口) 工作涉及:各类学校 二次供水小区(水箱) 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 非法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 2、服务内容 A、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要点提示 a)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诱发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中毒性、感染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从这个概念出发不包括一些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然而国际上有人把这类疾病也归为食源性疾患的范畴)。 b)线索和事件信息来源可有以下几种:就诊病例发现、群众反映发现等 B、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2)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此部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专业机构的现场指导下进行) (3)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要点提示 法律法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 C、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 ☆ ☆要点提示 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D、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对法 ☆ ☆ ☆要点提示。 法律法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 ☆ ☆要点提示 法规依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巡查要点:巡查辖区内是否有医疗机构或个人存在以下非法行为: a)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b)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服务流程 
4、服务要求 (1)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2)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4)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5、工作指标 (1)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报告事件或线索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 (2)协助开展的实地巡查次数 计算方法为:某一周期内本辖区实际开展的食源性疾病巡查次数+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次数+学校卫生巡查次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次数+计划生育巡查次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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