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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5 14:56 [ ]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以及国务院就血液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作出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涉及条款的修改决定。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权,据此,《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并明确备案条件。此外,在2017年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中,还提出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因此修改中还在加强机构能力建设、质量控制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增加了相应内容:一是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增加了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要求和按规定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要求;二是增加质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将依据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是明确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增加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的罚则。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0号)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删除了“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办法取消了家庭接生员技术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印制和发放《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二是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对于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妇产科执业医师,不再要求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改为在其《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一并修改了行政审批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办理校验等有关条款表述。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根据“放管服”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对于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妇产科执业医师,不再要求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改为在其《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

(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临床用血的要求,各地加大无偿献血工作力度,逐年降低互助献血率,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停止开展互助献血。停止开展互助献血以来,全国无偿献血人次数和采血量继续保持增长趋势。为做好政策衔接,决定取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有关互助献血的内容,通过发挥医疗机构在健康教育方面的优势,强化无偿献血和临床合理用血宣传教育等方式,进一步增强血液保障能力。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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