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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26 11:12 [ ] 浏览次数:

  近日,市卫计委、编办联合出台《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着重在整合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增强服务力量等三方面,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不断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在整合建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方面,按照“市县合、镇增强、村共享”总体要求,明确市、县、镇、村四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资源优化整合方案。市级,合并市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组建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增挂“盐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县级,合并县(市、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组建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增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镇级,整合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技术服务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村级,整合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咨询室)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增挂“计划生育服务室”牌子。
  在明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职责方面,市县级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前和孕产期保健、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避孕药具管理与不良反应监测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妇女儿童常见疾病防治等临床医疗服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前和孕产期保健服务以及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临床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任务。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积极推动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融合,鼓励开展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相关的健康管理服务,并纳入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提升村级妇幼健康水平。
  在增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方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后人员编制总数不低于原有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和,保持人员队伍稳定,人员配备不足、服务能力弱的地方应予以加强。市县两级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应低于总人数的80%。鼓励妇幼保健机构按照省编办等5部门《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编办发〔2015〕6号)精神,实行“标准核定、备案管理、岗位设置、分类聘用”,推动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为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意见》还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投入政策、强化服务监管、夯实计生工作、推进标化建设、加快人才培养、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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